當你正式開業/營運後,記得做以下兩件小事情:

📣【開業通知書】
《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規定,有關公司須在它開始經營業務後當日起計的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税務局局長。不遵辦上述規定,即屬違法,可處最高5,000元罰款及監禁一年。

📣【通知更改業務性質】
《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規定,在業務資料發生變更或結業後,業務經營者須於 個月內以書面通1知税務局局長。不遵辦上述規定,即屬違法,可處最高5,000元罰款及監禁一年。

🎯其實,如成立公司後收到的商業登記證,在「業務性質」(Nature of business )一欄中,是自動填上【CORP】,意思是法團/公司,英文全寫是CORPORATE 。原因是經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制度下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在實際開業後的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局長其業務的資料,包括業務名稱、業務描述及業務性質、營業地點的地址和開業日期。想變更為你自己所屬的業務性質,必須填寫上述文件及交回商業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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