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有限公司」後,受各種因素影響,經營困難或不善,周身街數,債主臨門,如何是好呢?

我們睇下【HMV】的例子。

HMV數碼中國(8078)宣布,從事香港經營實體零售店的全資附屬HMV零售自願清盤。集團表示,HMV零售以債權人自願清盤之方式清盤,當中考慮因素包括其缺乏償債能力,以及其先前收到之多宗欠款訴訟,集團正與有關業主商討還款方案。

當時係2018年12月18日宣布自願清盤。正式來說,叫做【債權人自願清盤】(creditors voluntary winding up)。需要填寫的表格是:
NW2【 因無能力繼續業務而依循特別程序自動清盤的陳述書】(Statement of Voluntary Winding Up under Special Procedure in Case of Inability to Continue Business) 及
NW3【委任清盤人或臨時清盤人通知書】(Notice of Appointment of Liquidator or Provisional Liquidator )。

何謂【債權人自願清盤】?

是自願清盤的一種。有關程序包括:-
1)股東通過自動清盤的特別決議。
2)決議通告須於通過該決議之14日內刊登於政府憲報。
3)公司須召集債權人大會。大會通告須刊登於政府憲報及中英文報章。
4)公司董事須在大會召開前就公司事宜作出完整聲明,並附帶一份債權人名單及預計申索款額。大會上可就清盤事項的細節通過決議。
5)大會上可提名及委任清盤人,並可委任核查委員會監督清盤人之行使權利過程。
6)清盤人可處理公司事宜,並可每年召開公司或債權人會議,就有關清盤事宜作出匯報及討論。
7)當公司清盤事宜全部完成後,清盤人將提交一份清盤賬目,並最後一次召開公司及債權人大會。

倘若未能在股東大會上通過自動清盤的特別決議,公司董事會亦可通過決議將公司清盤,有關決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i)該公司因為其負債,以致不能繼續其業務;
ii)按該等董事的意見,有需要將該公司清盤;
iii)為何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的其他條文進行清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及
iv)安排召開公司會議,而會議日期定於在向處長交付決議聲明後的28日內。

記錄該決議的聲明須經一名董事簽署並於決議日期起的7天內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並須於隨後 28 日內召開公司及債權人大會。決議聲明送交時亦須委任臨時清盤人。

鑒於上述程序較為複雜,閣下在進行自動清盤前應諮詢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

http://paper.wenweipo.com/2018/12/19/YO18121900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