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一份免費報紙讀了一篇文章,是講《寇鴻萍案的教訓》,其中有一段是提到開公司的,節錄如下:
「還有一些不負責任的會計公司和中介,教唆客戶去避稅,但實情是逃稅。例如你小本經營,卻遊說你開設有限公司,然後著你將所有個人使洗費當成公司開支來入帳和報稅。」

驟眼看看似負面。但不論無限或有限公司,私人性質的費用跟業務沒有關係的,當然不可以構成【可抵除的開支】啦!
何謂【可抵除的開支】呢?

一般而論,所有由納税人為賺取應評税利潤而付出的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准扣除。詳情可參閱《税務條例》第 16 條。
詳細見稅局網頁 https://www.ird.gov.hk/chi/tax/bus_pft.htm#a06

現實情況是有時公/私難分。一名財務策劃師或地產代理經常需要見客,所以已經有一部以自己名義的私家車代步。問題是這部私家車產生的費用如油費、停車場費、牌費、車保、維修費等等,可以符合【可抵除的開支】嗎?

答案當然唔係一句可以或不可以就答完啦!一貫專家的口吻,視乎情況而定啦!🤣🤣

假設星期二至六是工作天,星期日、一就是Family 時光,即是唔係全部日子都是跟業務有關喎!一般的做法是按比例分開私人及業務的性質,可能是1/3屬於個人性質就不用來扣除費用。重點是跟你的公司業務是否合理,言之成理令一般大眾人都覺得make sense。

俾多個例子,如果某客戶話買架私人飛機去見客,私人飛機相關的費用用作抵扣支出,你覺得合理嗎?但是如果嗰客叫做文迪斯(Mendes),唔知乜水?C朗你實識啦!佢咪就係金牌經理人囉,成件事係咪即刻合理番呢!😏所以,老套個句都是睇情況啦!有一點我十分贊成,就是保留單據及紀錄,否則空口講白話,減低令人信服的理由。

另外一點我想提出的就是【不可扣除的開支】的其中一項:《支付予東主或東主的配偶、合夥人或合夥人配偶(如屬合夥經營)的薪酬、資本利息、貸款利息》。

即是無限公司的話,其中一樣跟有限公司的分別。支付獨資經營人士/合夥人及/或其配偶的款項,包括: ♦️薪酬;♦️資本利息或貸款利息;♦️營業場所的租金;♦️資本提取;及♦️資本款項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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