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香港稅務制度

簡介

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的稅制獨立於中國大陸的稅制,並有別於該國的稅制。此外,香港有獨立的公共財政,在中國沒有稅收上交給中央政府。 

香港的稅制被普遍認為是世界上最簡單、最透明、最直接的稅制之一。稅款通過稅務局(”稅務局”)收取。

由於普通法制度在香港適用,法院和複核委員會對稅法案件的判決被訴諸於協助解釋稅務規則和概念。此外,稅務局亦不時發出部門釋義及實務指引(「DIPNs」),以釐清及闡述稅務規則,並簡化稅務徵集程式。

與大多數國家在確定個人的納稅責任時同時適用居住管轄權和屬地管轄權不同,香港僅使用地域來源管轄權,而不考慮居住的概念。因此,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應課稅,而一個人的海外收入則毋須繳稅。

薪俸稅

受雇於香港的工資及所得須繳稅。它的最高稅率為個人在香港就業收入的15%。

利得稅

香港利得稅是對企業凈利潤徵收的稅。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公司須繳付利得稅,惟有關利潤來自香港。利潤來源是香港稅務方面最具爭議的話題之一。原則上,它以法庭案件中一套既定的測試和判決為指導。DIPN從稅務局的角度提供觀點,但如果隨後發現與法院判決的重大不一致之處,這些觀點可能會被修改。資本利得稅不適用香港利得稅。

營業稅

香港沒有徵收營業稅(例如加值稅及商品及服務稅)。因此,香港被認為有利於利潤轉移和進行重新開票活動。 

香港不存在以下稅項

  • 銷售稅、消費稅或加值稅;
  • 股息稅;
  • 對收到的銀行利息徵稅;
  • 對支付給海外公司的管理費徵收舊稅;
  • 資本利得稅;
  • 遺產稅或遺產稅。

對在香港進行的商務工作所得首200萬港元的利潤按8.25%的稅率徵收利得稅,而對超過200萬港元的利潤則按16.5%徵收利得稅。商務活動完全在香港境外進行的公司無需繳納利得稅(詳情請參閱離岸利得稅豁免部分)。

一般而言,納稅人在產生應課稅利潤時所承擔的所有支出和費用,均允許作為扣除額。以下費用可抵稅:

  • 租金 – 用於佔用建築物或土地以產生應稅利潤;
  • 支付給董事/雇員的費用和其他報酬通常可以扣除,因為這些付款是在產生應評稅利潤時產生的;
  • 旅行和商務費用包括:飛機和火車票,住宿,公司的汽車維修,公共交通和計程車等;
  • 向經批准的慈善機構提供的慈善捐款;
  • 與貸款有關的費用;
  • 支付給外國附屬公司的特許權使用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是可以扣除的,前提是這些費用是收入性質的,並且是在產生應評稅利潤時產生的;
  • 已註銷的壞賬;
  • 因修理、翻新和更換機械、設備和房舍而產生的費用;
  • 商標和專利註冊產生的費用;
  • 退休計劃繳款;
  • 與研發相關的費用;
  • 與技術教育相關的費用;
  • 購買專利,商標註冊,版權和外觀設計註冊產生的費用;
  • 指定固定資產和環保機械的資本支出;
  • 稅收虧損可無限期結轉,以抵銷未來應課稅利潤,但不能倒轉;
  • 除外國企業所得稅外,其他種類的以外,並非按利潤計算的外國稅種(例如加值稅)可根據《稅務條例》的一般扣除規則扣除。外國稅務抵免適用於根據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的雙重徵稅協定支付的外國稅務抵免。
  • 國內或私人開支以及任何非為產生利潤而花費的款項;
  • 任何資本損失或撤回,改進成本和任何資本性質的支出;
  • 未佔用或用於產生利潤的場所的租金或與之相關的費用;
  • 除就雇員薪酬而已繳付的薪俸稅除外;
  • 根據保險或賠償合同可收回的任何款項

境外利潤債權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如一家香港公司的商務活動完全在香港境外進行,則該公司有資格獲得稅務局頒發的離岸利得稅豁免,從而使該公司的利潤在香港免稅。因此,居民和非居民之間沒有區別。海外產生的利潤不徵收任何稅款,即使這些利潤匯往香港。

當公司滿足以下條件時 –

  • 彼於香港從事貿易、專業或業務;
  • 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和
  • 利潤來自香港或來自香港。

前兩個條件很簡單。對於第三個問題,有必要進行一些闡述。讓我們簡要介紹一下確定利潤來源的基本原則。

多年來,法院一直在考慮利潤來源的問題。以下原則來自權威的法院判決:

  • 事實
  • 操作測試
  • 前期或附帶活動
  • 做出決定的地方
  • 交易毛利
  • 海外業務

以下是各種業務收入的一些範例:

交易收入

決定貨物和商品貿易利潤所在地的因素一般是買賣合同的簽訂地。”生效”不僅意味著合同是合法執行的。它還包括合同條款的談判、訂立和執行。

重新開票中心

“重新開票中心”因提供服務而產生的傭金收入或利潤應繳納利得稅。稅務局會檢討有關業務的性質及有關風險的類型,以確定這些風險是否構成提供服務或進行交易。”重新開票中心”這個標籤本身顯然不能提供答案,因為它可能意味著不同的業務結構。

示例 1

A公司於香港註冊成立,是一組在美國註冊成立控股公司的公司重新開具發票中心,詳見下文。它在香港管理公司內部交易的所有外幣風險,保證未來訂單的匯率,並管理聯盟內部現金流,包括付款的超前和滯後。中國大陸的製造附屬公司向A公司出售貨物,而A公司又轉售給北美和歐洲的分銷附屬公司。A公司以成本和其服務的加價轉售。加價包括重新開票中心的費用和所提供服務的合理回報。

A公司累積的利潤為來自香港的服務收入。A公司作為重新開票中心,所賺取的加價須繳付利得稅。

採購辦公室

在香港以外地方經營業務的貿易公司可在香港設立分行,作為採購辦事處,以購買貨物或商品或收集資料。該分行的活動僅限於在香港購買貨物或商品或收集資料,並不涉及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銷售。在這種情況下,不會產生香港利得稅的責任。

製造業務的利潤

製造企業的利潤來源是製造貨物的地點。如果貨物部分在香港製造,部分在香港以外製造,則可以分配利潤。在內地,通常有兩類加工貿易涉及香港公司:合約加工和進口加工。

  • 合同處理
    在合同處理中,管理雙方之間合同關係的檔是處理協定。它規定了香港公司和內地加工企業的權利和責任。香港公司負責不加考慮地供應原材料和機械,並提供技術訣竅 ,而 內地加工企業則負責提供廠房、公用事業和工作力。作為加工服務的回報,香港公司向內地企業支付分包費。原材料和成品的合法擁有權仍歸香港公司所有。

    稅務局認為,香港公司在內地的業務與其在香港的業務相輔相成。認可香港公司在內地的經營情況,通常接受以50:50的比例分配利潤。
  • 進口加工
    在進口加工方面,製造業務由在內地註冊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FIE)進行,並與香港公司有關。香港公司向外商投資企業出售原材料,並從外商投資企業回購成品。香港公司從事原材料和製成品的貿易,而外商投資企業則生產製成品。原材料和成品的合法擁有權轉入/轉出外商投資企業。

    稅務局認為,香港公司在香港進行的「交易」所得利潤,不能歸結於外商投資企業在內地經營業務的製造業務。交易利潤的來源必須歸因於生產利潤的香港公司的運營。利潤分配是不恰當的。

服務費收入

服務業務的利潤來源是提供服務併產生費用的地點。

當一家香港公司部分在香港提供服務,部分在香港以外提供服務時。可以聲稱部分服務收入在海外。

如香港公司聘請海外代理或服務供應商代表其在香港境外提供服務,則可聲稱全部服務收入並非香港來源。

貸款利息收入

貸款利息收入的來源由兩個測試確定:

  • 提供信用測試
    “提供信貸”是指貸款人提供貸款。(即借款人的銀行賬戶在哪裡收到資金?在香港還是香港以外?倘若貸款人由香港境外的貸款人提供,則利息收入將毋須課稅。  
  • 操作測試
    “操作測試”意味著”人們看看納稅人做了什麼來賺取有問題的利潤,以及他在哪裡做了”。它意味著納稅人通過借錢和借錢來賺取利潤。(即借款人的銀行賬戶在哪裡收到資金?貸款人的銀行帳戶從哪裡獲得資金?在香港還是香港以外?在這種情況下,還應考慮主要營業地。簡單地說,所謂的「操作測試」通常適用於確定公司產生利息收入的主要商務活動地點。如主要相關營業地點在香港,稅務局會評估利息收入,即使有關收入安排來自香港境外借出的資金。

買賣上市股票及其他證券的利潤

稅務局會查看股份或上市證券的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有問題的證券被交易。當買賣在場外進行時,即買賣合同生效的地方。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來源是獲得和授予許可使用權的地點。

申請離岸利潤索賠的過程不是自動的。公司須向稅務局提交首份利得稅報稅表(於成立日期后18個月發出)連同經審核的財務報表及利得稅計算表格時,方須申請。

為說明所有活動均在香港境外進行,你應保留完整的記錄,包括:

  • 銷售協定/合同;
  • 購買協定/合同;
  • 服務協定;
  • 公司產品目錄、價目表或報價;
  • 銷售登記分析,以顯示客戶姓名,位址,年銷售額以及與客戶的任何關係;
  • 採購登記分析,以顯示供應商名稱,位址,年度採購金額以及與供應商的任何關係;
  • 縮進基表說明年終日期不保留庫存;
  • 向客戶開具發票;
  • 供應商的發票;
  • 銷售訂單;
  • 採購訂單;
  • 運輸/交貨檔,以顯示提供給客戶的產品的原產地和目的地;
  • 裝運前的貨物檢驗檔;
  • 接收付款銀行記錄;
  • 匯款銀行記錄;
  • 通過信件,傳真,與客戶和供應商的電子郵件進行通信,以支援談判過程;
  • 與客戶和供應商的會議記錄;
  • 旅行證件,以證明對客戶和供應商的任何訪問;
  • 財務安排檔(例如信用證、匯票)

這是稅務局為申請離岸利潤申索權的公司發出的信函。在這封信中,稅務局決定該公司是否能夠為該公司申請離岸活動和利潤豁免。 

稅務局發出稅務查詢函后,公司一般有一至兩個月的時間準備所有必需的檔並完成所有問題。如稅務局發現回覆信函中提供的詳細資料或證據不明朗,稅務局可發出跟進信函,以澄清閣下的立場。 

這封信通常問以下主題:

  • 公司的業務機構;
  • 公司產品;
  • 公司的交易模式;
  • 公司採購;
  • 公司銷售;
  • 代表易 ;
  • 境外索賠的依據

當稅務局接納有關函時,該公司已成功獲發利潤豁免,稅務局發出信函,聲明「查詢中提出的問題毋須作出稅務調整」。它通常會在幾年內具有這種離岸地位。通常,稅務局不會再發出稅務查詢函,質疑該公司的商務活動。

如稅務局斷定該公司的活動確實在香港有影響,稅務局會評估離岸利潤是否應課稅,並就擬發出的稅項總額發出稅務要求單。

在香港申索離岸利潤可能是一把雙刃劍。該公司可以減輕香港的稅負,但其他司法管轄區可能會將此索賠視為徵稅的證據,特別是一些司法管轄區採用全球稅收制度。換句話說,即使該公司在香港繳納16.5%的稅款(200萬港元以下的利潤為8.25%),該公司仍可對沖這些活動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徵稅的風險。如果公司選擇申索離岸利潤,則這些離岸活動將受另一個國家的管轄,該國的稅率可能高於香港。

由於每個案例都是不同的,因此在為公司做出重要決策之前,請權衡商務活動的成本和收益。

稅務居民證

當兩個或多個稅收管轄區重疊時,即同一收入或利潤專案在每個管轄區都要納稅,就會產生雙重徵稅。香港已與奧地利、白俄羅斯、中國、克羅埃西亞、捷克、丹麥、愛沙尼亞、法羅群島、法國、德國、饑餓、印度、印尼、日本、韓國、科威特、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馬來西亞、墨西哥、荷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西班牙、泰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英國、美國及越南等多個司法管轄區簽訂全面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安排( DTAs)。

這是香港主管當局向香港居民發出的檔,該香港居民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證明,以便根據全面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安排(DTA)申請稅收優惠。

雖然稅務局致力協助香港居民申索有關稅務協定下應得的所有稅務優惠,但稅務局可拒絕簽發稅務居民證明書,倘若該人顯然無權享有這些優惠。因此,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人將無法獲得稅務居民證明,因為該人不符合該人打算申請福利的特定條款的標準。

個人還應該意識到,簽發稅務居民證明並不能保證他們將成功根據相關的DTA申請福利。關於是否可以免除外國稅收的決定最終將由條約夥伴作出。將由條約夥伴決定是否滿足所有相關條件以及是否可以給予利益。

一般來說,以下人員可以申請稅務居民證明:

‧ 通常居住在香港的個人;

‧ 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或連續兩個課稅年度(其中一個是相關課稅年度)超過300天的人士;

‧ 在香港註冊成立或成立的公司/合夥人/信託/團體;或

‧ 在香港境外註冊成立或成立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公司/合夥企業/信託/團體。

處理申請通常需要21個工作日。如現有資料不足以釐定居民身份,稅務局會要求提供進一步資料。

無論是尋求協助或僅是問候打招呼,我們隨時都能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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